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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圈黄冈商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05-24 02:43:49 点击量:20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称:武汉城市圈黄冈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

英文译名:WuhanHuang Gang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 WHHGSH

第二条本商会是由黄冈籍(包括黄冈各市县区,下同)的投资者在武汉城市圈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体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在汉黄冈籍从业人员,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充分发挥广大黄冈籍从业人员的优势和作用;凝聚资本,共享智慧;超常发展,回馈社会,为发展武汉及黄冈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77号(伟鹏大厦),邮政编码:43007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鼓励、引导、组织和推动会员企业把握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改试验区建设以及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发展机遇,积极投资,做大做强企业。

(二)借助武汉及国内外有实力的工商界企业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

(三)发展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互惠合作,建立与武汉其他区域商会及行业商会的联系。

(四)充分发挥会员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做好会员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协调关系,排忧解难,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为参会企业提供企业管理、法律、财税、融资等方面的服务。

(六)增强会员与有关部门、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了解、友谊和合作,举办形式多样的年会、联谊会、交流会等联谊活动。

(七)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实行会员制。本商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黄冈籍投资者在武汉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与个人,且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影响力和社会责任感。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商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的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本商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 /

(二)联席会长单位: /

(三)执行会长单位: /

(四)常务副会长单位: /

(五)副会长单位: /

(六)监事长单位: /

(七)副监事长单位: /

(八)监事单位: /

(九)理事单位: /

(十)会员单位: /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商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会员企业违反本商会的规约,损害本商会形象或消费者利益,经理事会确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劝退或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商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联席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本商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商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本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会长一人、联席会长若干人、执行会长1~2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监事长一人、理事若干人;会长、联席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为商会领导班子成员之一,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联席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理事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商会会长、联席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本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联席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若干人及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商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推荐1人。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商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商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商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商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商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商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本商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商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本商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內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7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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